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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种业处长罕见同台!他们谈的,是你最关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11


4月1日,2019中国种子大会分论坛之一“种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进行了精彩的圆桌论坛环节,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陈章瑞主持,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市场监管处调研员张冬晓、品种登记处处长陈应志、品种区试处副处长邱军、种子检验处处长周泽宇、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同台发言。



主持人: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陈章瑞

主持人:品种审定制度是我们农业科技创新的指挥棒。我国农业从产量、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农业供给侧改革、绿色发展已成为新时代的需求,请问马处长,为适应市场变化,品种审定制度有哪些显著变化?

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种子法修订指导品种管理办法随之修订,最主要的指导思想是要体现公平公开科学效益,有利于抗性产量品质的提高,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求的品种推广。



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


最主要的,也是最深刻的变化是,首先是对品种试验渠道的拓宽。目前来看,修订受到社会的肯定。品种管理办法、品种审定标准这两个方面均有了新变化。品种进行分类管理,有三类。一类是高产稳产型品种,一类是绿色优质型品种,一类是特殊类型品种的试验和审定。在这里,解释一下“特殊类型”这个字眼。起初叫特殊用途,后改成了特殊类型,后者包括的含义更广,像直播稻、再生稻等品种。这类品种可以自行开展试验,甚至简化,生产性试验和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新审定标准主要强调品种安全性,像抗病性、抗倒伏等。优质稻按过去的标准,好多产量达不到,但是2017年,有8个品种达到一级稻的标准,2018年有6个,两年就通过了14个。而新办法实施的前三年,总共达到一级的只有2个。玉米,像鲜食玉米、青贮玉米、爆裂玉米,2018年刚刚审定的是90个,而新办法实施前三年,一共才40多个品种。小麦也是优质品种审定12个,过去的话,三年合起来3个。也就是说,优质、有特色的品种通过审定的机会增多。

标准突出绿色发展。比如,水稻主要突出稻瘟病的抗性;小麦,前几年黄淮麦区,赤霉病频发,严重影响粮食安全,这次修订就说明,如果在黄淮麦区,对赤霉病达到中抗,那就可以审定。2017年审定的,对稻瘟病达到抗以上的有6个,2018年是2个,而新办法实施前三年达到的只有2个,而且抗性还低。玉米的话,抗性达到中抗的有6个,新办法实施前还没有这样的品种。小麦,抗赤霉病的品种,2017年有3个,办法实施前只有1个,2018年长江流域抗赤霉病的品种还有一个达到了高抗,这是近十多年都没有的。

农业现代化要求耕种收全程机械化,那么就需要机械作业的品种审定。像玉米,有专门适宜机收籽粒的品种审定标准,这是过去没有的。重点是对收获期的含水量、抗倒伏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2017年、2018年审定的机收籽粒品种有12个,有的已进行大面积推广。另外,办法在这一块还将加大措施,绿色类型、特殊类型品种,将根据其特点开展试验。比如介于两个区之间的品种,也可以开展试验。在机械化这方面,适宜玉米的收获环节、水稻的插秧环节、棉花的采收环节等品种将作为下一步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重点考虑的内容。

主持人:谢谢马处长的分享。品种管理正在满足各个市场参与者的需求。过去是千军万马一条路,现在是好几条路了。标准引导着农业从做大做强到做优做精进行转变,也为种业的科技创新拓宽了空间和路径。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国种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品种管理,促进种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请问陈应志处长,从目前品种登记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一个新选育品种、已审定品种以及在销售品种的申请登记不同的问题,请您回答这个问题。



品种登记处处长陈应志

品种登记处处长陈应志:我就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回答。设立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是新种子法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推进建设种业现代制度的重大举措。从2017年5月1日开始到现在,已经是接近两年了,卓有成效。现在申报的登记申请量有20094个,已经公告的有12030个。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办法的第13条规定,新选育的品种申请登记要提供6个材料,有申请表、品种特性和选育过程的说明、DUS测试报告、品种的种质植株果实图片;如果是受保护的品种,还需要有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或者授权书;最后,申请者必须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另外,已经审定的品种,和正在市场销售的品种,如果申请品种登记,就相对简单,只需要提供申请表,或者生产应用的情况说明。

我们在实践操作当中,主要是两块,一个是已销售种子的发票,或者是县级或基层农业部门的推广应用证明。这是登记办法的第14条,为什么要设立14条呢,就是要确保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市场的平稳过度。从实践来看,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经统计,登记的品种12030个,有11700多个是市场在销售或者是审定品种,占比97.33%。我相信这个简化的登记程序,估计会在不久的将来通道会关闭。这个时间不会太长,今后申请登记的品种会按照新选育的品种提交6个材料。

主持人:如何评价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国,必须建立严格的科技评价体系。品种区试工作,承担着种业品种创新能力的评价与把关。请问邱军副处长,要落实国家改革的需要,品种试验由原来的国家和省级试验的基础上新增了绿色通道以及联合体试验,极大释放了品种审定的活力,推出了一批优异的品种,为农业生产增添了新的动力,但品种井喷也给市场带来较大的压力,请问,下一步将采取怎样的措施加强试验管理,确保试验数据准确,评价客观,为农业生产评选出突破性的品种。



品种区试处副处长邱军

品种区试处副处长邱军:这是一个沟通交流的好机会。针对这个问题,这里面如果是有法律法规有规定,就按照文件做,如果文件里没有规定的,下一步再探索思考一些问题。因为试验渠道的放开,是一个全新的试验品种机制的建立。在企业的推动下,前期短期内释放了原来积压的品种,市场品种很多。这给整个种子行业,从企业到生产商、代理商、农民、管理者,都承担了一个压力。我相信经过一段时间,通过市场的回归,品种数量会有所回落。从今年开始,已经申报审定的品种量已经在下降,另外从海南玉米制种数据来看,也是下降很多。由此可以看出,审定量在逐渐回归理性。我们试验环节下一步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

第一,根据种业管理司的整体安排,我们会出台一个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按照统一、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明确试验职责和有关要求,推进试验规划和管理水平。

第二,加强试验渠道检查监管,会制定相关的要求和标准,这也需要联合体和绿色通道自查、各级管理部门去抽查、委员会及各省联查、重点复查,包括“飞行检查”。下一步关于试验方案,绿色通道是报备,联合体是审批通过,如果被检查方案变更后没有提前报备,那么整个试验都要停止。另一个是转基因监管,我们在试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违规情况。所以,所有试验都需要严格要求,并且牵头单位、企业要承担责任。

第三,加强试验点的管理,探索建立试验点的挂牌准入制。不管哪个试验,最终落脚点都是承担单位和试验人员,这是两个根本。我们下一步要建立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平台,要把所有渠道的信息纳入平台管理,诸如试验点的技术力量、试验地的情况等。总得来说,试验点是有限的,资源是有限的,下一步会把这个作为重点,探索建立试验点的资格准入。企业在试验完了之后往农民地里去做,这是另外一个考虑的问题。

第四,加强培训。试验审定制度的建立是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所以培训十分重要。加强统一试验的培训,继续让它作为多元试验的标杆,所有的试验渠道可以参照统一试验的标准来做。加强对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主持人的培训。这两年在实际过程中发现,很多主持人不知道试验是怎么回事,这怎么做好试验,做好试验数据汇总。接下里,开展技术培训将作为一个考评的依据。

第五,从国家层面讲,加强试验条件建设,改善试验点的条件,像先锋公司有很多的育种站、测试点,有很完善的数据分析系统与试验设备,才能保证试验数据采集。我们现在的联合体,几家经销商、代理公司组织起来的联合体,有没有这个试验能力,这是其实都是值得怀疑的。希望通过各方共同的努力来推动试验水平的提升,为筛选品种做出更好的保障。

主持人:这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我在网上看它也是一个热点问题。这也是新生事物发展中出现的阶段性的一个问题,邱处长说的有几个关键词我记得,检查、监管、培训,我想情况会有好的转变。纵观我国种业发展的历史和实践,每一次行业发展进步都是依靠标准的提升,只有高标准才能建成现代种业,请问周处长,目前在种子检验方面,较之前,在制度、法规、标准方面,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另外,未来还将在哪些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种子检验处处长周泽宇

种子检验处处长周泽宇:谢谢主持人。种子标准引领种业发展,2000年施行种子法,到2015年再修订,变化比较大,有这么几个方面:

1、在政策法规上,种子检验员由原来要求考核到现在又不做要求了,2000年时,明确持证上岗,2005年颁布了考核准则、考核管理办法。从2005年到2015年11年时间,一共培养了将近3万检验员,其中检验机构是7000多名,企业是2000多名,这给种子检验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但是2015年新种子法颁布后,就没有这一项考核规定了,也就意味着检验员考核不搞了。但是从机构、企业来说,这一块呼声还是很大,要加强培训。

2、检验机构要求考核。以前机构刚成立时是没有考核。2000年种子法要求进行考核确认,2008年考核办法出台,明确2009年7月以后新成立的机构必须进行考核,目前为止,考核机构将近400家。一般的机构都能做常规的检测,即常规四项。有31家机构可以做分子检测,12家机构可以做转基因检测。这是我们检验队伍的基本力量,每年监督抽查主要靠这个队伍。

3、标签管理办法有比较大的改变,新的种子标签比原来严多了。原来叫标签管理办法,现在叫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这有什么区别呢。这就要求信息真实全面严谨,并且信息化管理。全面指风险提示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严谨指不能夸大宣传。另外必须有二维码,实现品种质量可追溯。在处罚上也不一样,原来没有标签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没有标签按假种子处理。以前对使用说明没做要求,现在没有使用说明会罚款。标签和使用说明如果不真实,如果出了问题,那是要赔偿的。

4、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施,2000年以前是按照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来进行,范围很小,1990年刚开始,技术监督局和农业部联合抽查,面小量少。1996年至1999年,农业部进行过几次监督抽查。2000年以后,种子监管在种子法中进行明确。2005年3月出台了抽查管理办法。从这之后,监督抽查实行全覆盖。以前是三个作物,玉米水稻棉花;现在扩大到30多个。区域,以前是十来个省,现在基本上30个省全覆盖。类型,原来只抽企业,现在企业抽查包括春秋市场检查、基地检查等。检测的指标也有很大变化,原来主要检测四项,现在除四项之外,再加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数量,以前是五六百个样,现在是大概5万到6万个样,覆盖面很宽。合格率发生很大变化,1990年前后合格率在40%左右,现在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5、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将推出实施。现在已通过调研制定管理办法的初稿,各方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准备有关配套办法,比如作物认证方案。开始认证试点,从2007年到现在,在十几个省十个作物二三十个企业搞了认证试点,效果很好。这个制度目前就差“临门一脚”了,就是立法和推广实施。

以上是在制度法规上,那么在标准上,质量标准,在1984、87年陆续制定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绿肥种子质量标准。1995年到1999年进行大面积的修订,把作物种子进行归类,分粮食作物、禾谷类、豆类、经济作物类、油料类等,把标准进行适当提高。2008年到2010年又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除标准更加严格之外,主要取消了种子质量的分级,设置了种子质量最低标准。

在检验方法上,种子质量检验规程,1983年制定该规程,我们体系一直在用。1995年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这个版本一直沿用到现在,这是基本的。2010年以后,对分子检测进行研究,发布了一些标准。到目前为止,用于检测和市场监管的,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SSR检测技术。

下一个阶段,需要修订和完善的,随着监管作物范围的扩大,检验项目的增多,检验技术的升级,以后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工作。1、法规制度上,检验制度考核管理办法,已有研究要修订,核心主要是放开,让社会第三方来从事种子检验。只要满足条件,经过考核合格,可以从事检验工作。2、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也要进行修订。新种子法实施后,遇到了不少问题,在监管抽查的方法上,在处理处罚的方式上,在信息化管理方面,可能要做一个调整。3、种子认证制度的推行,这个之前说了。4、种苗中药材管理办法的出台。

在标准上,制定修改完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这有3种情况,1、少数农作物没有质量标准。2、一些种子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3、一些种子质量标准要提档升级,是不是实行一级种、二级种,实行优质优价,最低标准是不是要提高,也在做有关研究。另外,种子活力、种子健康越来越重视了,在标准上是否要做一些要求。

检验方法上,要尽快修订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争取今年完成,工程量比较大,实际工作中原有的办法感觉不适用了,种子活力、种子健康、分子检测、转基因检测要加进规程里。

要修改完善种薯种苗的检验标准,比如卫生指标要进行修订。

要制定田间检验和小区鉴定标准。这一块每年在做,基本凭专家经验,没有规范的规程。去年已做了玉米,陆续要做水稻、小麦、油菜等。

制定分子检测标准体系,SSR技术比较成熟,其他作物的SSR技术,棉花大豆去年也已启动,进展比较顺利。另外开发SNP技术,这是联合科技部的一个比较大的项目。

主持人:谢谢周处长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我这里看到一组数据,1999年我国开始受理品种权申请,当年的申请量是115件,2018年全年的申请量是4854件,是1999年的42倍。2018年底,申请总量突破了20000件,授权总量也突破了10000件,其中国外企业的申请量占到了总申请量的7%。可以说,种业创新硕果累累,可是在维权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保护有三难,维权难、取证难、执法难,请问陈副处长,如何破解维权难题,有什么新举措新动向?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大家下午好。刚才报告时有讲到,证书发了一堆,但是找案例时,特别是行政执法案例时,确实很难,这说明难是真实确实存在的。过去说授权书慢,现在焦点转移了,转移到维权难问题,这是确确实实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我有同感,甚至感觉到尴尬,国内的一些育种家,不愿在国内申请保护,而是到国外申请保护,进行种植,把果实反销到国内。从国外来看,国外申请量绝大部分是常规种和无性繁殖的,80%是这种,他们是怎么做到的。我觉得我们还是有很多方方面面的问题。从刚才报告提到的,行政执法这方面是一个很大的短板。

第一,从思想认识来看,申请人对维权知识的了解不够。维权难,有一方面指维权成本高,实际上法律规定,维权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是可以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的。另外关键的一点是不知道怎么去维权,有哪些途径呢,怎么取证,怎么鉴定,怎么申请证据保存等,这些方面的认识还是不够。

从执法部门来看,也有认识上的不足。过去有人讲品种权是实权,维权是自己的事,行政执法部门很多有这种思想。但实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面,有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应该要从行政、司法包括刑事等多种途径去进行。而且品种权是行政确权的,为了维护政府公信力,维护好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要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二,制度上面有缺陷,保护力度不够。目前主要侵权行为主要指生产、销售品种环节以及繁殖材料,不包括储存、运输、加工、进口等这些环节,尽管一些案例是发生在这些环节,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于常规种和无性繁殖材料的收购物和加工品,保护时找不到确权物,实际上91文本里就把这个放进去了,便于维权。比方说,我们看到的是果实,可是你不知道它其实在哪个山里种了几千亩,你发现不了,但是在市场上就发现这个东西就是我的。这种情况没有进一步的去进行保护。

从执法机构来看,正在进行综合执法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改革之前很多种子管理部门、农业执法部门,很多职责是分不清的,有些地方也是不一致的,有些查和处之间是分离的。另外现在执法者老龄化、兼职化问题比较严重,很多县级部门对品种权保护的认识不够。

还有鉴定设施要完善,执法手段和措施要提高。现在DNA鉴定标准不完善,测试指南还要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市场新型主体出现之后还带来一些难题,以及独立于市场之外的网络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保护的协调需要衔接,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下一步推进完善。

去年农业农村部发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强化新品种权执法的一个信号,也是我们发出的一个冲锋号。下一步:

1、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这次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要完善执法途径、维权渠道,这次要做好,让大家很好地维权。对农民自繁自用要进行限定。

2、完善执法体系,通过机构改革,至少建立一个县级以上的通讯录,哪个人在负责这个事情,这个体系要建立起来。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今年专门增加几个维权执法培训班,到时候会发通知。

3、开展品种权专项执法。这个要像种子现场执法一样,当场就查处,并且大力进行宣传。今天我们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很多行动,我们也需要一样的行动。今年准备开展品种权现场执法会,要进一步收集整理典型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布,目的震慑侵权行为,鼓励大家维权。大家不要碰这个“雷”,今后有可能也会像失信黑名单一样,受到各种限制。

主持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正在通过加大宣传、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等方面进行努力。据统计,2017年,全国办理打假侵权案件6.7万件,同比增长了36%。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打击侵权工作任重而道远。虽然种业法治建设在加速,但市场上套牌、无序竞争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影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请问张冬晓调研员,为营造更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正在实施的行动以及重点动向有哪些?



市场监管处调研员张冬晓

市场监管处调研员张冬晓:在座的很多都是老朋友,我也在不同的场合介绍过相关问题,主持人那可能还有大家更感兴趣的问题,我在此做个简要回答。前面大家都介绍了很多我们在建章立制、执法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我就着陈处长的问题,就刚才提出的执法难、维权难的各环节,我们作为主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近年重点可以归纳为三类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营造维权打假更加优良的环境。我们应该关注到2016年新实施的种子法在保护品种权上最大的改变,也是最大的亮点,也是恰恰不容易被大家注意到的,就是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只有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材料的才属于侵权。但由于在我国存在界定难、举证难的问题,种子法在修订时专门对此进行修订,不再强调商业目的。凡是擅自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以及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均属于侵权。这就缓解了举证难的问题。

同时,在打击力度上也有显著提高。原来规定,侵权人获利不能举证、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能界定、侵权所得也不能界定这三种情形,在法院判处赔偿时,其最高额度只有50万,这一次提高到300万。更加欣慰地看到,2018年年底,最高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这样的规定,凡是省一级审理的案件,对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院知识产权庭。这又给大家提供了一个绿色通道,所担心的地方保护主义也会被打破。

农业农村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执法解释,其中有大家关注的农民特权的问题。农民特权仅仅限定于获得土地确权证书的农民,那些种植大户和合作社都不在农民特权之列。这一类的主体如果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也属于侵权行为。这有利于维权人的举证,开通了更多的绿色通道。

第二,我们以“四大行动一个评价”为抓手,持续加大市场监督的压力。每年有春季市场、秋季市场大检查,企业检查、基地检查这四大行动。重点也放在侵权行为。2019年开始新增“市场规范性评价”这一抓手,加强对省市县基层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监督力度;可以在市场上不打招呼、不汇报、不事先设定路线的情况下,对一个区域市场的规范程度进行评价,将结果反馈到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让你知道你在市场监管上力度够不够,从上至下,施加压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加强责任体系建设,近几年全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我们在农业上同样也在建立黑名单。凡是纳入黑名单的,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在行政许可、项目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都要受到约束,目前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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